事项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卫计委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中心卫计委窗口
窗口电话:7071050
行使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17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一式二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8、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9、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诊所从简);
10、《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1、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2、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前来办理须提交)
表格下载:无表格下载
办理流程:受理 审核 批准 办结 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