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补发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文化局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中心文化局窗口
窗口电话:4963430
行使依据:国务院令第363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服务服务营业场所单位的设立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章程;
2业主身份证明;
3消防合格意见书;
4公安部门《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
5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6教育部门出具的距学校周边200米以外证明;
7网吧经营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9计算机台数不少于50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10资金信用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发证